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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环评抄袭事件,到底该不该罚,你怎么看

环评资讯 2021-05-03


事件起因


涉事项目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建设单位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为广东省航道局深圳航道事务中心,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为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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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质疑项目是否合法,工程对生态环境以及候鸟等动植物影响分析不足,引发市民关注


3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开展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工程环评公示,对外公开征求环评文件意见。因提供网址有误(被市民指出),3月25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对下载链接进行更正,并延长公示时间至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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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环保组织发现,环评文件多处张冠李戴,出现另一个城市的名字“湛江”,出现次数达35次,被指涉嫌抄袭,事件持续发酵,受央视、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深圳晚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关注


3月27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公告,承认由深圳航道事务中心委托中科院南海所开展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评报告书涉嫌抄袭。3月28日,中科院南海所称该事件中涉及的环评文件,确系由该所注册环评工程师承担。3月29日,中科院南海所称涉事环评文件采用该所以前完成的报告作为模板,并提交了未完成的报告过程稿作为公示材料,导致存在较多“湛江”字眼等。4月1日,中科院南海所认定涉事环评文件部分内容与《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定性分析部分相同或高度相似,确实存在抄袭。


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有关回应




4月2日,省生态环境厅厅长鲁修禄带队调研环评文件质量控制等情况,并召开环评编制单位座谈会,研究强化环评行业自律,强化环评行业监管工作。

4月15日,生态环境部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评文件在建设单位自主公示阶段,暴露出抄袭、造假问题,性质十分恶劣。迅即责成广东省、深圳市依法严肃查处,及时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4月1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文,指出该事件暴露出的环评文件编制流于形式、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环评单位内部管理缺失等问题,性质恶劣。



5月15日、1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中科院南海所处以罚款320万元、失信记分15分,对当事人徐某某禁止五年内从事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失信记分20分,对建设单位及实施单位共处以罚款320万元。



该不该罚的争议


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公开以后,引发广泛关注,并围绕该不该罚进行激烈争论,各执一词。


观点一:应该罚。


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公示过程中,未对公示的环评文件内容进行审核,对环评文件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中科院南海所作为编制单位、徐某某作为编制主持人,环评文件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其他环评文件内容,不符合环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观点二:不该罚。


出现问题的环评文件本来就是一个征求意见稿,尚未报批,属于编制过程,有不完善的问题很正常,大不了修改后再征求一次。而且,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建设单位应对其所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一个初稿进行处罚,依据不充分,有平息舆论找人背锅了事的嫌疑。


环评法:建设单位应当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环评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这里的内容和结论,指的应该是最终的内容和结论,而不是过程性或阶段性的内容和结论。

公参办法: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和作出审批决定前的信息公开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规定的方式、途径和期限,提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意见和建议,举报相关违法行为。这里说的是,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并公示环评文件后,公众才可以就有关问题,向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之前的阶段,公众可以向建设单位反映问题,如果意见已被建设单位采纳,就没有必要再举报了。

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环评文件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包括编制规范性检查、编制质量检查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三个方面,规定了应在受理、审批过程,或抽查,而不是建设单位公示环评文件的征求意见阶段。


你认为该不该罚呢?依据又是什么?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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